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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立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廷颺
訴訟代理人 游子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水之全體繼承人、陳育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4,376元(即2,030,276元+4,100元=2,034,3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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