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80,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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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蔡明法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葉信宏律師
蔡孟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蔡淑萍、楊宗翰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楊蔡淑萍、楊宗翰與訴外人麗寶眼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麗寶公司)之股東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楊蔡淑萍、楊宗翰各應將其名下之麗寶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及650,000元移轉登記予原告,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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