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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 告 王李美春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張中獻律師
葉怡欣律師
被 告 李水吉
訴訟代理人 翁亞妹
被 告 侯錦雲
訴訟代理人 侯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萬1,686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96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1,68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9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土地部分
編
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平方公尺)
原告
權利
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
○○段0000 地
號土地
107
3萬8,100元
1/4
107×3 萬8,100×1/4
=101萬9,175元
2 臺南市○○區
○○段00000地
號土地
23.62
3萬6,200元
1/4
23.62×3萬6,200×1/
4=21萬3,761元
建物部分
編
號
不動產標示
房屋稅課稅現值
(新臺幣)
原告
權利
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3 臺南市○○區
○○段0000 ○
號建物(門牌
號碼:臺南市
○○區○○里
○○街000巷00
號建物)
25萬1,000元
1/4
25萬1,000元×1/4=
6萬2,750元
4 門牌號碼:臺
南市○○區○
○里○○路000
巷00 號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
2萬4,000元
1/4
2萬4,000元×1/4=
6,000元
合計
130萬1,6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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