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邱瀞慧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被 告 黃婉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