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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黃捷
黃晶
黃葳
張懷容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林群超、林義展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8,204元【即38,784元/㎡×6㎡=232,704元;
43,200/㎡×3㎡=129,600元;
33,060元/㎡×15㎡=495,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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