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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李慶榮
被 告 王俊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3,484元【計算式:450,000元+起訴前之利息66,082元)+(150,000元+起訴前之利息14,202元)+(100,000元+起訴前之利息3,200元)】,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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