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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 告 陳逸璇
訴訟代理人 彭定裕
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崇學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收受,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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