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夏日荷有限公司、陳怡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明被告小夏日荷有限公司之全體清算人姓名(章程規定、股東會選任、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或董事)及住所地,並補正上開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全體清算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對小夏日荷有限公司之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
再按清算中之公司,應以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規定;
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小夏日荷有限公司已經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揆諸前項說明,上開被告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其清算人除為章程規定、股東會選任或法院選派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上開清算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而本件原告未查明上開被告公司有無章程規定、股東會選任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且未查明該公司全體股東之姓名及地址,該公司法定代理權容有欠缺。
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查明並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對小夏日荷有限公司之起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