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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鋒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家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鈞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5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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