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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潘永歷
被 告 曾煜勳
林益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刑事判決認定被告2人均參與犯罪,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且原告損害總金額為215萬元,與原告聲明金額不符,故再開辯論請兩造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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