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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號
原 告 杜再興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張嘉珉律師
鄭猷耀律師
被 告 鄭錦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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