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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 告 林健洋
訴訟代理人 曾彥鈞律師
被 告 鄭秋美
鄭秋華
鄭秋萍
鄭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164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業於112年12月21日送達。
詎原告具狀仍未具體說明訴訟標的價額究為若干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民事陳報暨更正狀、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41、65、81-8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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