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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廖士驊
被 告 張翊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8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8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分別㈠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17日起至115年12月17日止共五年,借款利率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又簡稱靈活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3.29浮動計算;
㈡於111年7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7月19日起至116年7月19日止共五年,借款利率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又簡稱靈活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4.29浮動計算。
上開兩筆借款如未依約按期繳款時,被告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給付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被告嗣於000年0月間向最大債權銀行台灣銀行聲請前置協商,就前開債務約定改以73萬8,819元(即23萬1,432元+50萬7,387元)、分178期、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清償,因原告於同年11月24日借新還舊轉檔,繳款日遂變更為每月24日。
詎料,其中㈠23萬1,432元部分,被告最後於112年8月2日還款1,848元後就毀諾,該1,848元抵充112年6月24日至112年7月23日之本息,並依逾期時靈活利率指數年利率百分之1.61加碼百分之13.29後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結果,尚欠本金22萬4,216元,及自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25日起至113年2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自113年2月25日起至113年5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8計算之違約金未償。
另㈡50萬7,387元部分,被告最後於112年8月24日還款1元後就毀諾,該1元抵充1日之利息,並依逾期時靈活利率指數年利率百分之1.61加碼百分之14.29後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5.9計算之結果,尚欠本金49萬1,562元,及自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25日起至113年2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自113年2月25日起至113年5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8計算之違約金未償。
為此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匯款憑證、消費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各2份、主檔資料、本金異動明細表、還款明細表各4份、前置協商資料、聯徵資料、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經本院調查原告所提上開證據之結果,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暨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一併諭知被告應負擔上開訴訟費用,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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