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重訴,116,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 告 華祐空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綱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8,7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8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