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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 告 群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2,262元,應繳裁判費91,1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68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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