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重訴,27,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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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邱戊己

法定代理人 邱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18,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1,7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1,27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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