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國良
被 告 亞成光光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梁庭禕
被 告 梁洪彩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兼亞成光光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庭禕住址「臺南市○○區○○○街0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街00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中關於利率(年息)「2.095%」之記載應更正為「3.78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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