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除,1,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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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丘偉月即萬世達殯葬人力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卷宗審認無訛。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18日屆滿後(原屆滿日為12月16日,因適逢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12月18日屆滿)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萬世達殯葬人力企業社 丘偉月 三信商業銀行 台南分行 111年9月10日 61,950元 BA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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