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汪令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
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