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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懷達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112 年度司催字第340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2年10 月16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懷達利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1月6日 14,648元 H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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