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賴世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 1
1000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1
345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