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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李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1 林國泰 91年8月28日 91年9月30日 227,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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