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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李汶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按:如附表所示股票,原為第三人即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韓君亮所有;
聲請人因韓君亮死亡後,韓君亮之全體繼承人協議將如附表所示股票分歸聲請人所有而取得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遺失;
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40
同上
80NX0000000-0
同上
108
同上
81NX0000000-0
同上
29
同上
82NX0000000-0
同上
35
同上
83NX0000000-0
同上
42
同上
84NX0000000-0
同上
76
同上
85NX0000000-0
同上
66
同上
86NX0000000-0
同上
79
同上
87NX0000000-0
同上
95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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