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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周鴻曉即周慶元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185 00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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