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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羿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12年6月1日遺失;
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昱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盧明輝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行 112年6月1日 11,6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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