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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蔡
金人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訴訟代理人 古瑋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2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8月1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司催字第239號卷宗審認無訛。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1 17 002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1 470 003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124 004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43 005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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