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鴻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麗詡
代 理 人 林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王洪美華 臺南市下營區農會 112年8月30日 18,715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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