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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楊國基
訴訟代理人 涂鳳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8月31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4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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