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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鄭明昌
代 理 人 鄭金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46497-8 1 600 00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61421-0 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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