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83,訴,651,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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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3年度訴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陳雅淑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陳狄青之繼承人與相對人施碧玉等人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83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A部份土地面積零點零零參貳公頃、B部份土地面積零點零零參參公頃、部份土地面積零點零零參參公頃歸由被告李月寶即楊李月寶、施石權、施碧玉三人取得公同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A部份土地面積零點零零參貳公頃、B部份土地面積零點零零參參公頃、C部份土地面積零點零零參參公頃歸由被告李月寶即楊李月寶、施石權、施碧玉三人取得公同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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