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繼,827,200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繼字第八二七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父王登吉,母王黃市,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路三段一一四號)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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