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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三四號
聲 請 人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玖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二千九百二十三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七十二元(前已退還聲請人二百三十八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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