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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八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捌仟參佰肆拾參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0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翁金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悉愛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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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費 │三萬七千零二十元 │ │
├─────────────┼─────────────┼──────────┤
│原審送達郵費 │六百四十二元 │ │
├─────────────┼─────────────┼──────────┤
│公示送達聲請費 │四十五元 │ │
├─────────────┼─────────────┼──────────┤
│登報費 │五百元 │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一百三十六元 │ │
├─────────────┼─────────────┼──────────┤
│共 計 │三萬八千三百四十三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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