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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一四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九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一萬五千元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 二百四十三元 │於九十年十一月二日退│
│ │ │還雙掛號郵票二份(一│
│ │ │份三十四元)又二十九│
│ │ │元。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 一百零二元 │ │
├─────────────┼─────────────┼──────────┤
│共 計 │ 一萬五千三百四十五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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