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聲,1225,2001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五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代 理 人 甲 ○ ○
相 對 人 丙 ○ ○
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五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擔保之大眾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壹拾萬元壹張(號碼KF0000000),准以富邦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壹拾萬元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0六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提供擔保,聲請人業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五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大眾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壹拾萬元在案,惟上開存單即將到期,有以新存單替換之必要,為此聲請以同面額之富邦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院調閱相關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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