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補,1269,200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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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六九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己○○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乙○○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四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叁佰肆拾玖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折合銀元貳仟肆佰肆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肆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拾叁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叁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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