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補,1312,2001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一二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乙○○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貳元,折合銀元叁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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