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補,1317,200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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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一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壹萬壹仟元,折合銀元壹佰萬零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叁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叁萬零壹佰壹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清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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