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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一號
原 告 乙 ○ ○
被 告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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