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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二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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