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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聲字第一三四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即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裁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確定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八十七年度繼字第六七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家抗字第十四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公示催告期間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至九十年一月九日屆滿。
聲請人即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搜尋被繼承人之遺產,得知其遺有坐落台南縣歸仁鄉○○○段一小段十九、三三一、三五四地號土地及自用小貨車乙輛,而上開不動產正由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五0二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中,經核定拍賣最低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二十二萬元,另上開車輛則經鑑定價值為一萬二千元。
因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足資酌定聲請人之報酬數額,為此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項第三款規定,管理報酬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依被繼承人上開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聲請人之管理報酬,爰聲請酌定聲請人遺產管理人報酬為十一萬二千三百二十元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八十七年度繼字第六七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家抗字第十四號民事裁定、台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函及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九十年度執字第五0二四號)為證,應堪信為真實。
從而,聲請人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項第三款、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酌定管理報酬為十一萬二千三百二十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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