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拍字第三八五0號
聲 請 人 董讀
相 對 人 丁○○
乙○○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黃楊秀華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向案外人陳玉雲借用新臺幣叁拾陸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並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叁拾陸萬元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日前述抵押權陳玉雲讓與趙秀珍,又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趙秀珍又將抵押權讓與聲請人董讀,惟案外人黃楊秀華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死亡,相對人丁○○、乙○○、丙○○、甲○○等四人為其繼承人,未料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等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阮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瓊芳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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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拍字第三八五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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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1│台南縣│永康市 │大灣 │ │四六五四─一 │田│0 │00│三0.00 │四四分之二 │ │
├─┼───┼────┼────┼────┼────────┼─┼──┼──┼──────┼─────────┼──────┤
│2│台南縣│永康市 │大灣 │ │四六五五─一 │田│0 │0一│五0.00 │四四分之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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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南縣│永康市 │大灣 │ │四六五六─一 │田│0 │0二│一八.00 │四四分之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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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南縣│永康市 │大灣 │ │四六五七─五 │田│0 │一二│0四.00 │四四分之二 │ │
├─┼───┼────┼────┼────┼────────┼─┼──┼──┼──────┼─────────┼──────┤
│5│台南縣│永康市 │大灣 │ │四六五八─三 │田│0 │0四│九七.00 │四四分之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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