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聲,1139,2001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九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南一支郵局第六九一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乃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對相對人發台南一支郵局第六九一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經以相對人遷移為由招領退回,惟相對人設籍住所仍為郵寄之所在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信封各乙份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莊玉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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