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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三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丙○○
相 對 人 戊○○
乙○○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七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七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面額共計新台幣參佰肆拾萬元(即票號為84C00637D至84C00639D共參張,面額各新台幣壹佰萬元,附十三至十四期付息票;
84C00519B至84C00522B共肆張,面額各新台幣壹拾萬元,附十三至十四期付息票),准以面額總計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建設公債甲類第九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四八六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命聲請人以新台幣(下同)三百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是聲請人提存之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七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面額共計新台幣參佰肆拾萬元(即票號為84C00637D至84C00639D共三張,面額各新台幣壹佰萬元,附十三至十四期付息票;
84C00519B至84C00522B共四張,面額各新台幣壹拾萬元,附十三至十四期付息票及還本票),而對相對人乙○○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前開公債已經屆期,亟需領回,乃聲請以變換為面額參佰伍拾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甲類第九期債票代之等語,並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七一號提存書、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四八六號假扣押民事裁定、擬變換提存之債票影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保全程序執行卷宗、提存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王慧娟
~B 法 官 李銘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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