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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六六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六八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FO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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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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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貳萬貳仟陸佰叁拾貳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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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費 │伍佰零陸元 │原告繳納郵票十八份,本院於九│
│ │ │十年八月十七日退還雙掛號郵票│
│ │ │三份(一份三十四元)又四元 │
├────────┼─────────────┼──────────────┤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叁拾陸元 │ │
├────────┼─────────────┼──────────────┤
│合 計 │貳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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