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聲,1179,2001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九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南區糧食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 慶 雄
相 對 人 甲 ○ ○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五四二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提存有價證券及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五四二號裁定主文第一項所命供假扣押之擔保金新台幣伍佰萬元,得提存同額之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六0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假扣押擔保金新台幣伍佰萬元,准以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伍佰萬元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又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五四二號裁定,曾提供新台幣五百萬元為假扣押之擔保,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二六0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為減少利息損失,擬以同額之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之,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聲請變更擔保物,並依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相關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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