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聲,1208,2001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 請 人 丁○○
送達代
相 對 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九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九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貳張(號碼:CDK00八七四一、CDK00八七四二)、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壹張(號碼:CDF000一三三)、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貳張(號碼:CD0一四七一三、0一四七一四 ),合計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准以同額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六五二四號民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曾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五張合計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為擔保物,並以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九六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定期存單將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到期,需預先領回辦理還本取息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以同金額之同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院調閱相關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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