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聲,1216,2001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六三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附繕本),並應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B 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計算書:(新台幣)
1、裁 判 費:伍仟壹佰捌拾壹元。
2、郵 資:柒佰伍拾元。
3、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
合計:伍仟玖佰玖拾玖元。
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參仟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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