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聲,1217,2001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七號
聲 請 人 欣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參張,每張面額均為新台幣壹拾萬元(編號HN○一三七五、HN○一三七六、HN○一三七七),合計為新台幣參拾萬元,准以同額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一四九○號裁定,為聲請假扣押,曾以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一九五三號提存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三張,共計三十萬元在案,嗣因存單即將到期,聲請本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六一○號裁定變換提存物,並以八十九年存字第五八五號提存,復又聲請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二○號裁定變換提存物,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九號提存同銀行相同面額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三張,現因該三張定期存單又即將到期,為此聲請以同銀行同面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院調閱相關案卷,認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王慧娟
~B 法 官 李銘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B 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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