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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二號
聲 請 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九五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九五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十八年度第三期金融債券一紙,票號TBZ000000000B號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准以同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七次三年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三0四三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金融債券,並以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二七四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嗣因該債券到期,經聲請變換提存物(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三二號),並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九五五號變換提存在案。
茲以上開提存之金融債券均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素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洪淵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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